张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,并育有一子张小某。2022年4月,两人因故解除婚姻关系。
在法律程序中,法院判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王某所有,同时王某需向张某支付13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。此外,7岁的张小某由王某负责直接抚养,张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。
随后,张某顺利收到了王某支付的130万元房屋折价款及近80万元的其他现金财产,并按月按时将6000元抚养费转入王某账户。
2023年8月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,由于经济状况恶化,存款已用尽,且新工作导致月收入大幅下降,难以继续支付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。他请求自2023年10月起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。
法官指出,若一方因自身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申请降低抚养费,必须证明其无力按原标准支付,并且经济变化需具备客观性和合理性。
法院调查发现,在与王某离婚后的约一年时间里,张某与其新女友刘某的金钱往来频繁,转账金额高达300多万元,其中包括张某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获得的120多万元。
此外,张某于2023年9月底从原公司离职,并在同年10月加入新公司,月收入从原来的3万多元降至1万元。
法官强调,即便夫妻关系解除,父母仍需履行对子女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张某有责任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。
根据张某所述,他早在2023年4月就已预料到即将离职,并可能面临收入大幅下降的情况。然而,在这种情况下,张某不仅没有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必要的财产,反而将所有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转出清零,严重阻碍了抚养义务的履行。
鉴于此,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处分行为的必要性。仅凭名下无财产及收入减少的情况要求降低抚养费,缺乏充分依据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公众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离婚后,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。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,必须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