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,对维护企业竞争力和激发创新活力具有关键作用,同时是保障产业安全、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撑。
《规定》填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的细则空白。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详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、侵权行为类型以及行政保护程序,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,同时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。
新规更加适应数字时代的商业环境。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,数据、算法、计算机程序等数字资产已成为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关专家指出,《规定》明确了"数据"和"算法"作为受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,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全面细化,特别是针对电子侵入、远程爬取等新型侵权手段予以精准覆盖。新规还明确将电子侵入、越权接触、非法传输等数字化行为认定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。
《规定》新增了教唆、引诱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条款,进一步完善了第三方责任的规定,实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全链条追责。同时,《规定》落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要求,增设域外适用效力条款,明确对于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境外侵权行为,我国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追责。
未来五年,市场监管总局计划出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见,并推进新一批创新试点工作。同时,将培育专业化鉴定机构,建立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名录。专家表示,随着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日益完善,企业创新发展信心将得到进一步增强。
